当女方没有工作岗位时,其孩子的
抚养费用可考虑以下情况进行适当调整:首先,抚养费用最初设
定金额远低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其次,如果子女患有疾病或接受教育,实际需支付的费用已经超过了当初制订的金额;最后,如有其他必须
增加抚养费用的合理原因。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