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如涉嫌道路交通事故的一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持有异议,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此案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同时明确提出复查请求及相应的论点与确凿证据。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三十天之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对申请进行详细审阅,并出具最终的复议结论。然而,每一次申请复议都应被视为唯一的机会,不得因重复申诉而加剧不公情形。上诉复议程序有以下五个严谨的限制:首先,时间层面必须在责任认定书发布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其次,书面申请是唯一有效的方式,口头或其他形式均不予接受;另外,申请人需要向作出判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这份申请;在内容方面,这个复议申请应该明确提出复议请求以及相关的观点和确凿的证据;最后,由于申请复议次数的限制,每个人只有一次机会提出复议申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