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结婚离婚制度中,
申请离婚并不需要经过配偶的同意,只要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请求即可。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法院在经过审判之后,认为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处于破裂状态,那么便可以据此作出离婚判决。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的表现:
(第一)存在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居住生活;
(第二)存在
家庭暴力或是虐待及遗弃自己的
家庭成员;
(第三)有经常性或严重的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
(第四)因为感情上的矛盾而
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第五)除上述原因之外,其它任何能够证明
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情况。
如果某一方被法庭宣告失踪,另一方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时,应该被准许离婚。
在夫妻双方已经接受过人
民法院关于不许离婚的判决以后,若双方仍然继续分居长达一年时间,且其中一方再次
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话,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并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