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婚之初便选择了
离异,双方配偶尚未共同度过生命中的每一个日子,在此种情境之下,男方有权向女方索回按照当地习俗给予的订婚礼金。据现行我国法律
法规之规定,如被查明存在以下情况,
当事人有权利恳请退还先前依据习俗付出的订婚礼金,而法院亦应依此裁断是否予以支持:(1)双方尚未正式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2)虽然已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确实未曾共同生活过,且最终经由
离婚手续达成;(3)在婚前支付约定的订婚礼金后,致付款方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最终诉诸
离婚所引发的情况。对于上述第二和第三项的适用,均需以夫妇成功
协议离婚作为必要前提条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