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裁定不予
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务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及时地将相关被告人释放;
倘若经过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发现具备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话,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取保候审或是
监视居住即可;
同时,若对此决定持有异议,有权提出复议申请;
然而,在复议期间,仍须立即释放已
被拘留之人。
检察院作出的
不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
当事人毫无嫌疑或罪责之举。
取保候审恰恰证明了案件仍处于
侦查阶段。
只要能够获取充分的
证据证明其有罪行,公安机关将会依法将所收集到的证据提交至检察院,以供发
起诉讼之用。
通常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批准逮捕请求予以拒绝,主要见于如下四种情境:
一是受
拘押之人实际上并未涉及指控
犯罪行为,或者存在明确的
犯罪事实,但因其
犯罪情节较轻,无需追究其
刑事责任者;
二是既有明确的指控犯罪行为,且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误,确认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预计所处
刑罚仅为
有期徒刑以下,或者无
逮捕必要性者;
三是有明确的指控犯罪行为,需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尚不能达到逮捕所需证据标准者;
四是应该施行逮捕,但基于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妊娠、哺育自身子女的情形,可视为不适用逮捕情况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
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