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行使申诉权进行审核纠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当公民对于某一特定道路交通事故所作出的认定结果或发出的认证文件持有疑虑时,可依法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认证文件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提交审核复议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