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未明确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协议书中,只要对合伙公司的各项运作没有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合伙人有权选择退出合伙关系,但是在此之前需要提前至少30天向所有其他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倘若有合伙人违反以上规定而退伙,必须承担因此给整个合伙公司所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務,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