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冷静期期间,双方需共同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申领
离婚证书方可生效。若
自离婚冷静期满之日起叁拾天内,双方未共同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提出颁发离婚证之请求,无论是出于主观意愿的改变抑或客观因素所导致的情况,均被视为撤销了之前的
离婚登记申请。在此种情形下,如夫妻仍坚决要求
解除婚姻关系,则须依法重新提交申请行使离婚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