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审查诈骗罪的构成需要揭示以下几个要素:
1.该罪行触犯的客体是公共和私人财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且这个侵害的范畴仅仅限于国家权力机关、集体组织以及个体所有者的财物,既不允许被告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其它非法利益,也排除了明知他人身份情况下盗窃其财务的做法。
2.本罪行发生时的实质是,行为人以欺骗为主要手段,获取名义价值较高的公共和私人财物。首先,这种行为表现出了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欺骗手段,形式上可以划分为两种: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这两类措施从实质而言,本质上其实都是让受害者产生认识上的错觉,步入了错误的判断中。其次,被害人产生的认识错误必须是由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导致的,即便受害者在进行判断时存在有一定的错误,也都不妨碍于此种欺骗行为的成立。再者,成立诈骗罪的基本条件是当事人在陷入错误认识之后进行了物质财富拥有权的处分行为,最后,行为人在取得被害人对财产所有权的处分后,自身也就得到了财产的控制,从而使得作为受害人的财产受到了实际的损害。依照我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只有在诈骗公共财产或者个人财产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成立犯罪。
3.本罪犯的具体主体是所有自然人类,只要他们满足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门槛并具备刑事责任执行的能力,都应当具备成为本罪行被告人的资格。
4.从本罪行的主观方面来看,予以清晰地体现为被告者的故意性,且这种故意性具备以非法占有公共和私人财物为最终目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