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允许第三方自愿承担欠款的行为是被认可的。这种自愿承担欠款的行为可以看作是债务加入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第三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自愿介入到原本由两个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务关系之中,从而和原来的负债人共同面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在此过程中,尽管债务本身并没有发生转移,但倘若第三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债义务之时,债权人仍然无权直接要求该第三方偿还欠款,而是需要首先寻找原先的负债人进行追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