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程序要求,若在
离婚冷静期截止日期未及时前往
离婚登记机关,则该次
离婚申请将被自动撤回。具体而言,当
婚姻登记机关收妥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内,如有任何一方
当事人不愿离婚,均有权向该婚姻
登记机关撤销其先前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值得注意的是,上述
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夫妻双方须亲自赴婚姻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发放
离婚证明书;若未能按期申请者,相应地,则视作其已自动撤销此前所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同时,倘若再次提起离婚登记申请时,还需度过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