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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打孩子男方有没有责任

陈* 重庆-梁平区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13 07:09:29 470人阅读

女方打孩子男方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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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女方自主决定终止妊娠时,男方通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女方对自身身体享有处分权,有权独立决定是否生育,这一权利受法律保护,男方不得干涉。

(2)若因男方过错行为导致女方终止妊娠,男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例如男方通过强迫、威胁等手段迫使女方终止妊娠,给女方身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若强迫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3)夫妻关系中,女方擅自终止妊娠,男方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男方可据此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提醒:
若遭遇男方强迫终止妊娠的情况,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夫妻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纠纷时,建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冲突升级。

2026-01-13 10: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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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自主决定终止妊娠时,男方一般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女方对自身身体享有处分权,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生育,该决定受法律保护。

(二)男方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女方终止妊娠时,男方需承担相应责任。若男方强迫或威胁女方终止妊娠,给女方身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夫妻关系中女方擅自终止妊娠的,男方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双方因是否生育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的,男方可据此请求离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具体内容为: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2026-01-13 09:3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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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自主决定终止妊娠时,男方通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女性对自身身体享有自主处分权利,有权独立选择是否生育。

若男方存在强迫、威胁等过错行为导致女方终止妊娠,需承担相应责任。造成身体损害的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违反刑法规定。

夫妻关系中女方自行终止妊娠,男方以侵害生育权为由索赔的,法院通常不支持,但男方可据此提出离婚请求。

2026-01-13 08:4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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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女方终止妊娠时男方是否担责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法律解析:
女方自主决定终止妊娠的,男方通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女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有自主处分权,有权决定是否生育。若男方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女方终止妊娠,比如强迫或威胁女方打胎,男方需承担相应责任。若给女方造成身体损害,男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若双方为夫妻关系,女方擅自终止妊娠,男方以侵害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男方可据此提出离婚请求。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解答。

2026-01-13 08:3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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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终止妊娠时男方是否担责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1.女方自主决定终止妊娠的情况。女方对自身身体享有完全的处分权,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生育,若女方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男方通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2.男方存在过错行为导致终止妊娠的情况。若男方通过强迫、威胁等手段迫使女方终止妊娠,需承担相应责任。若该行为对女方身体造成损害,男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若强迫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

3.夫妻关系中女方擅自终止妊娠的情况。若双方为夫妻关系,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终止妊娠,男方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男方可据此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2026-01-13 07:36:19 回复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看谁更适合照顾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比如有没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有没有不良嗜好等等。一般女方如果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的话,而且女方也坚持要抚养权的话,会判给女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我们知道,在2021年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猥亵罪的保护对象进行了修改扩大,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和儿童,从此以后,猥亵成年男性也构成了犯罪。但是对罪的定义却还是没有修改,成年男性仍被排除在受害者的行列之外。无法被切实有效的保护,让我国广大男性同胞们十分惶恐和郁闷。为什么会感到惶恐和郁闷呢?那是因为在现实世界中,性侵成年男性的案件确实时有发生,并呈现增长态势:随便举个例子,2021年9月19日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警方抓到嫌犯后,碍于男性同性性侵目前属于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警方只有将嫌犯教育一番后便放人;这还只是男性对男性的“”,女性男性的案件同样大量存在,比如曾在微博上火遍全国的成都九眼桥女子“”过路男子的案件。而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进程来看,将男性纳入受害者范围已经被逐渐认可:韩国在2021年将男性列为的保护对象,是在2021年将男性作为罪的受害者,日本也在2021年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将“罪”罪名改为了“强制等犯罪”,将男性纳入到保护范围中来。德国作为刑法理论的先进国家,1998年便已将男性列为了罪的受害者了。咱们中国的刑法,要不要考虑赶紧跟一下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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