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案件中的罪犯是否能够
申请假释,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然而,在法律层面上,申请假释需符合诸多严格的条件及要求:首先,
假释仅适用于那些被法庭判决处以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的罪犯,但是对于
累犯及因犯下包括故意杀人、爆炸、
抢劫、强奸、
绑架等严重的
暴力行为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罪犯则不适用于此规定。其次,虽然罪犯在服刑期间需认真遵守监狱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确实显示出有深刻悔改之意,假释之后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再次危害的这些事实,被视为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性条件。最后,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所需要执行的原
判刑期必须达到二分之一以上;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则须在狱中实际执行至少十三年以上的刑期,方可考虑给予假释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刑事拘留的执行要遵循以下几个程序:
1.人民检察院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先审查拘留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2.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3.对
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把拘留的原因和
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
被拘留人的
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
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