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生活困顿之境地时,抚养费用的支付额也可相应进行调整和减少。未直接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责任的另一方,如若符合以下任一规定的情况,便有权提出减少甚至豁免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首先是持续患病或丧失劳力,导致失去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同时确实没有能力依照过去签订的协议或法院已经做出的裁决所确定的金额来支付抚养费用;其次是因为刑事犯罪而被强制收监改造,无法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最后就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新配偶表示愿意分担继子女的生活费用或者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来承担抚养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或者完全免除他们的支付款项。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存在以上可以考虑调整抚养费用的例外情况,当这些特殊因素消除之后,无论是希望增加抚养费还是申请降低抚养费,只要增减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都要重新回到按照原先规定数额进行支付这一原则上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