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事件中,如有任何一方主动选择放弃其自身所拥有的
财产权益,那么在这之后是无法进行改变或者重新分配的。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当
当事人自行创立了
离婚协议并自愿同意放弃
财产分割权利之时,若未存在任何
欺诈、威胁或被迫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是没有资格进行反悔的。即便是对此不满,
向法院提起诉讼,
胜诉的可能性也相对较低。关于财产切割的条款,在离婚协议中有着别于其他财产分割协议的独特性。因为此类条款往往涉及到身份关系问题和夫妻婚姻关系处理上的密切关联。如今双方间的婚姻关系已经画上了句号,这代表着先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已经开始奏效并产生效力。因此,双方都应该严格地遵循协议中所约定的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