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中第46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年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
抚养的前提下,若其中一方符合以下任一规定条件,即享有优先
抚养权:(1)已实施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因素丧失生育能力者;(2)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间长久,改变居住环境可能明显影响子女健康成长者;(3)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则育有多名子女;(4)子女与其共处时间较长,有利于子女成长发育,然而另一方自身患有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是其他重病,或是存在其他对子女身心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不适合继续与子女共同生活。因此,尽管第三、第四种情形相对较为少见,且难以预先制造此类条件,但是对于第一和第二种情况,我们还是有主动性去加以掌控和利用的,例如,在自愿的前提下选择进行绝育手术,或者尽早将孩子交给其长辈照看,以此占据主动地位。《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