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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有哪些

对于需额外施加剥夺政治权利措施的群体,其涵盖的主要类别包括以下三方面的罪犯:首先,针对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的罪犯;其次,那些蓄意杀人、强暴妇女、纵火、爆炸、投掷毒物、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者;最后,针对已经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这类罪犯相应地应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最新修订: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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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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