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享有对已故父母财产的
继承权,此种权利不可剥夺。因为
未成年人在法律层面被视为没有
民事行为能力者,针对其所享有的继承权和遗赠权,其
监护人为
法定代理人需代为行驶执
行权。然而,法定代理人原则上不得
代理未成年人主动
放弃继承与遗赠的权益。只有在显而易见地侵害到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其代理行为才会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