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并不存在分居两年即可自动离婚的先例。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坚决不肯同意离婚,那么另一方则有权选择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当然在此过程中,原告必须承担提供证明其曾经历过严重破坏夫妻情感关系的证据的责任。遭到法院调解后,只要认定该夫妻之间确实存在不可调和的感情破裂情况,则将会被判定为准许离婚。只要有一方切实有意愿结束这段婚姻关系,他便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离婚诉讼在我国并无实际门槛限制。然而,在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做出最终判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标准,便是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然破裂。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长期赌博、吸毒等恶习无法改正;以及因严重感情不合而导致的连续性分居两年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