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过程中,您需要携带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当事人夫妇与子女之间的亲子鉴定证明等相关文件与资料。
其次,请前往孩子户籍所在地区的公安分局户籍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注销孩子在本地的户口登记信息。
然后,您需要携带已注销户口的证明和上述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前往当事人夫妇任何一方的经常居所地的公安分局户籍管理处再次提交申请,要求为其重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