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儿子与媳妇分手后的房产分配问题,通常来说,父母并无此部分权益。首先来看婚前购房的状况:①如果公婆全部承担了费用,且房产证上仅有男方的名字,则这个房产在法律意义上被认为是该男子的婚前个人财产;②相反地,假如公婆为整个购屋过程负责,但房产证上却是女方的名字,那么房产权归于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这一观点则较易成立。然而,具体实例还要参照当时购房的所有细节。其次来探讨婚后购房的情况:①若公婆以全部财产支付,房屋登记在男方人名下,可以被理解为他们只是对亲生儿女单方面的赠予,因此这样的房屋便可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②另一种可能是,房屋产权归属女方(或者夫妇二人共享),此时的房屋无疑将被视为配偶之间的共有财产。除非在此期间,公婆曾明确表示过这笔基金的捐赠是径直给予自己子女的,否则,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都被视作是夫妻间的共有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