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抚育费用,应当基于子女的真实需求,同时兼顾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日常生活水准而依法确定。在探望方面,具体的时间设定、场所选址以及方式都应由双方以协商形式达成明确共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个月的探访次数不宜过于频繁,否则可能对双方的生活产生不必要的干扰,进而也会影响到孩子的正常学业和生活节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