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所要阐述的"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在夫妻一方因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并最终走向离婚这一结果过程中,对于原本无任何过错的另一方所承受的实际损失,该有过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作为作为原告的无过错方在提起婚姻损害赔偿诉讼时,应当确保这类诉求与离婚诉讼同步提出。此外,如果在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无过错方既不同意离婚,同时也没有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意愿;或者是虽然其在原审阶段并未提及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但在二审期间才首次提出,那么此时若法院主持了调解工作,且仍旧无法达成一致的话,那么在正式离婚之后的第1个自然年度内,无过错方可对此独立地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