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不幸去世,其子嗣通常由女方抚养,但在此过程中如以下情况发生,则养育责任将转至有经济能力或抚养意愿的祖辈、外戚、兄弟姐妹手中:首先,当女方患上无法治愈且对子女健康有害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时,子女的共同生活可能会受到限制;其次,若女方具备抚养条件却未能尽力尽责,此时男方提出让子女跟随自己生活也是被允许的;再者,如果存在其他客观原因,使得子女确实不适合继续与母亲同住,那么也可以考虑更改抚养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