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种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是指由侦查、起诉及审判机关在刑事案件发生后,针对尚未受到正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的一种确保其能够接受通缉并承担侦查、起诉及审判义务的刑事强制措施。这种措施要求被依法要求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时缴纳保证金,同时须向有关机构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以便确保其能够随时听候传唤,按时出庭。然而,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取保候审仅仅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个类别,其执行效果并不影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来可能面临的刑罚判决结果,如拘役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