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诉讼的过程中,通常可以遵循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启动诉讼程序。原告需向法院递交包括起诉状、附件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在内的所有资料。然后,法院会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经过综合评估之后,做出是否接受诉讼申请的决定。如果法院认为上诉没有必要,他们会及时通知原告并说明拒绝接受其诉讼请求的详细原因。而在法院接受立案的情况下,他们将会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起诉书正本送达给被告,同时也需要告知被告要在规定期限内给出正式的回应。其次,调解阶段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在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三种不同的结局:第一种是经过调解后,当事人双方能够重归于好,原告主动撤回诉讼,这个时候诉讼就可以宣告终止了;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会按照这份协议记录下来并制成离婚调解书。一旦送到当事人手中,离婚调解书便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从而使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得到解除;最后一种可能性就是调解无法取得任何成果,那么应该立即进入下一步的诉讼程序。再者,在审理和判决方面,对于那些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法院应当依据事实真相,遵循现行法律法规,针对有关离婚或者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精确的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