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受限于疾病,没能如期施行
行政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由相关部门出具《不
起诉通知书》并知会原实施
拘留决策的行政机关,之后,行政拘留将不再生效。然而,若在执行拘留过程中发现
被拘留者感染了某种传染性病症、患上精神障碍或其它
重大疾病,抑或是处于妊娠期或正在哺育婴孩的状况,应及时通知相应的审判机构进行后续处理。《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
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