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同时满足以下三大条件应立即予以逮捕:
首先,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存在着严重犯罪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规定,可采信的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七种形式。
在其中任意一类或几类证据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过法定犯罪行为的话,便可视为满足“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的要求。
也就是说,实际上这几个方面需要同时满足:
(1)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已经发生;
(2)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系由犯罪嫌疑人工行;
(3)所有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工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均已得到充分确认且可靠可信。
此处所称的犯罪事实既可能只包含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某一单一犯罪行为,也可能包罗了多个犯罪行为。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逮捕便是必需的,这是为了确保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以及社会危害性。
而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甚至不能够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来说,由于它们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因此没有必要进行逮捕活动。
最后,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如果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仍然无法有效预防其潜在的社会风险,例如他们有可能逃跑、销毁重要证据,或者威胁到证人安全,甚至可能再次犯下新的罪行,那么逮捕就是不可避免的选择。《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