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案件在审判阶段,通常会要求各方
当事人亲临法庭参与
诉讼程序。然而,如遇当事人确实存在无法出席庭审的特殊情况,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详细的书面文件,阐明自身的理由及困境。依据我国的
民法典,当夫妻中的其中一方坚持
提出离婚请求时,可通过相关组织进行妥善调解,或径直向当地人
民法院发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对于婚姻
纠纷案件,均会先展开深入的调解工作;若感情裂痕严重且调解无望,就应果断判定
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