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规层面,“放单”被视为一种非法行为。
它作为破坏市场秩序的一个手段,同时也被视为不具正当性的一种竞争策略,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
因此,这种行为无疑已被确认为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换言之,“放单”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一种以虚假宣传为主导的手段。
根据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各类经营主体均不得借助于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对同业者进行具有误导性或产生歧义的商业推广活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