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应的法律条文规程下,仅针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及需要出发,监护人才有权利对其房产进行管理和处置;
否则,未经许可擅自处置被监护人之财物便是违法行为。
在此,下列几种情况可视作“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开展的活动:
1)身为监护人的双亲为了确保未成年人享有优质的教育环境以及满足教育费用所需,而不得不对未成年人产权的实施;
2)同样也是作为监护者的父母,由于未成年人生理方面的特殊需求,如接受治疗等原因,必须处置属于未成年人产权的财产;
3)当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因生活需要,需要出售旧房屋以购买新的、更为舒适的住宅,且所购新房的价值不低于或等于原有住房价值的前提下,方能合法地对未成年人的不动产进行处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