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偿还问题,原本乃是无可厚非之明理,然而部分人士在借贷之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期限内归还借款,面对这种状况,我们又当如何妥善处理呢?在这里,我想向大家介绍有关无辜拖欠款项时能否寻求警察援助以及针对此类问题应该采用何种方法予以追索的相关信息。
首先,欠款未予归还的情形被视为民事争议范畴,虽然我们可以选择向警察局报案,但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警方对此类事件并不予以严肃对待,通常只会进行简单调节而并不会正式立案进入调查阶段。
假如我们以欺诈罪名进行举报,尽管警方可能会对这一事件持严谨态度,但欠款者是否真的涉及欺诈行为仍有待商榷,所以说,依赖报警途径来解决欠款问题并不是理想的选择。《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