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标的物的提存问题,负有通知义务的
责任人应为
债务方。
在履行过程中,债务方需尽快向债权方或其
继承者、遗产管理者、
监护人员、财产
代理人告知情况。
在此之后所承受的风险将需由债权方自行承担。
依据自度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即第五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
提存后,需由债务方立即通知
债权人或其
遗产继承人、遗产管理者、监护人、财产代理人。
而第五百七十三条则明确指出:
在提存事项完成之后,如出现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客观风险,其责任与损失亦应由债权方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提存期间内,标的物产生的所有
孳息均应归属于债权人所有;
至于提存所需费用,应由债权人负责支付。《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
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
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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