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离婚冷静期满后,如双方均坚持
解除婚姻关系,便需共同前往
婚姻登记处再次
提出离婚申请,由工作人员发放
离婚证书。
若在此期间仅有单方面希望结束婚姻关系,那么便无需重新申请,由于另一方未参与,婚姻登记处将据此认定为该申请人自行撤销了
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