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租户与业主在所签订的
租赁协议里明确确定了租赁期限,那么如果租户在合同期未满之前单方面提出终止这一租赁协议的话,他们往往需要应对违约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然而,当出现下列特殊情况时,租户便拥有法定权利,可以撤销这份
租赁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有关违约的责任:
首先,当租户在并无过失的情状下,所租赁的住房遭受重大损失或被彻底摧毁的时候,此种状况常常是由于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例如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
其次,当租赁的房产对租户的人身安全或身体健康构成威胁的时候,即便租户当初在法院签约之时明知该租赁物的品质存在问题也是如此。
这当然包括租赁的房产已经处于危险状态,随时都有可能倒塌等极端情况。
最后,假如业主在同一栋房子上签署了多个有效的租赁合同,但却无法让其中某个签订的租户接收这个住房,此时的那个租户也具有同样的解除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
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