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民间借贷的保证期间问题上,主要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来进行设定和规定。
倘若当事人双方并未就此进行任何具体的商定与安排,那么相关的保证期间将被视为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的时间。
另如,当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法就主债务履行期限形成共识或未能明确协商出结果之时,保证期间会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满后开始计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