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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的情形有哪些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有义务垫付相应的抢救费用:
(1)在抢救过程中所需的医疗、诊断和手术等相关治疗费用超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2)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并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以及(3)当肇事者逃逸后,无法找到其踪迹或未能及时得到补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新修订: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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