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土地补偿费,按照该耕地在被征收前所拥有的年平均生产总值计算其六到十倍;
2、关于
安置补助费,其具体数额将依据被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目来决定;
而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则将参照被征收人所属省份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必须确保给予公平且符合情理的补偿,以确保被
征地农户的原有生活水准不会下降,进而
保证其长远的生计得到切实保障。
进一步而言,国家亦会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同时对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在内的一切补偿费用予以妥当处理,另外还需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金问题。
再者,针对征收农用地上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开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来加以确定。
在制定这一综合性地价时,应充分考虑到土地的原始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因素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复杂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应对其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最后,对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