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行为若涉嫌构成虐待罪,其必须具备明确且恶性的情节。
(1)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主要包括:
虐待的动机卑劣、实施的手法残酷以及这种状况持续时间较久、尽管经多次批评仍无收敛迹象等;
(2)如果只是存在普通家庭纠纷引发的轻微打闹或言语伤害,亦或是曾经有过这样的行为,但并未造成过于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些情况都不能算是虐待罪。
(3)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部分家长在教育孩子方面方式过于简单、直接,甚至出现了打骂、体罚等现象,这显然是不对的,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进行严肃的批判与教育。
只要这种行为并非蓄意在身心两大层面上对受害人进行折磨和摧残,便不能以此为由判处虐待罪名。《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