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丈夫过世后
遗产继承过程中,若该丈夫生前已有合法且生效的
遗嘱,该遗产应当依照遗嘱中所规定的次序及比例进行分配
继承;
反之,如无有效遗嘱作为依据,便应遵循法定的顺位依次进行
遗产分配。
在此之中,
第一顺位的
继承人为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为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以及兄弟姊妹。
当遗产继承程序启动之际,应以第一顺位继承人优先继承,然后再交予
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除非前述第一顺位继承人均未能参与继承,否则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可参与继承。
已然成为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当中,他们各自所享有的遗产
继承权应当均等;
然而,倘若各继承人达成共识,他们所继承的具体份额也可有所不同,不需强制均匀分配。
在此所提及的“子女”,不仅包含了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还包括存在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而“父母”同样包括了亲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至于“兄弟姐妹”,他们既包括了与父母同胞出生的兄弟姐妹,也涵盖了与父母不同母或不同父的兄弟姐妹,或是养兄弟姐妹,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