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在法律中所具备的独特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管合同属于实操型的合同范畴。
第二,从性质上看,保管合同既可以被严格地定义为有酬劳的合同形式,也可以作为纯义务性的非商业性契约出现。
第三,任何一份有效的保管合同,其终极目的都应当是为了对所涉及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
最后,保管合同的核心内容在于转移标的物的实质占有权。
关于保管合同的分类,我们可以将其大致划分为两大类:
普通保管合同和特种保管合同。
在此基础上,特种保管合同还可以细化为消费性保管合同以及法定保管合同两种类型。《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