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政策
法规明文规定,共有人具备协商制定
财产分割方案的权利。
若双方无法达到严肃而妥善的协议方案,若共有之不动产
物权或动产
使用权能够进行合理划分,并且在分割过程中不会导致该等权益的贬值,则应采取实际物权分割的方式;
如果艰难实现物权分割,或者若分割过程会使得各方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则应该采取将该等权利折现或者通过拍卖、出售等渠道获取款项进行分割的方式。
无论何种情况,各位共有人都必须承担分割所得之不动产物权或动产使用权所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亏损此项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