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建筑法》的明确要求,我们必须始终谨记,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必须具备合法获取的相应资质证书,而且只能够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畴内开展工程项目。
此外,为防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自己本企业资质等级所允许的业务范围,或通过任何形式冒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工程承揽活动,也是被明令禁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