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望权的行使中,每日的探访并不涵盖过夜住宿。
仅享有探望权而未得到
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无法单方面地将未成年子女带回家庭居住过夜。
因此,我们可以将“探望权”理解为
离婚后不直接承担
抚养责任的父亲或者母方所享受的一项权利,这项权利赋予他们与尚未成年的子女进行探望、沟通交流、会面、提供交往机会以及短期内的共同生活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