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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量刑

法律权威解释,依据我泱泱大国的法度规定,凡是施行信用卡诈骗行为,涉案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即构成犯罪行为,可依法对其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
而具体的量刑则需要根据犯罪的各个环节和后果来进行综合判断。
若为诈骗金额较大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以人民币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若涉案金额愈大或者情节愈严重,将处以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同时还需承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如果涉及到数额特别巨大甚至其他极为严重的情节,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不低于五万元、上限为五十万元的罚金,或是被没收其部分或全部财产。
这类情况通常包括:
(1)使用伪造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得到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已经过期或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3)冒充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
(4)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之目的,超过了信用卡内资金的核定限额,甚至超期透支,且经过发卡行多次催收之后依旧拒不偿还的行为。
在此需特别指出的是,对于盗窃得来的信用卡再行使用的行为,应参照本条款中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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