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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式诈骗判多少年以上

尚** 辽宁-辽阳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2.04 04:50:55 428人阅读

借贷式诈骗判多少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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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遭遇借贷式诈骗,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能证明借贷关系及对方可能存在诈骗的行为。
(二)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详细准确地陈述事情经过和提供收集到的证据,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
(三)了解当地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的具体标准,以便知晓犯罪行为对应的量刑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6-02-04 09: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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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式诈骗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2.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判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一般三千到一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三万到十万元以上是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依本地情况定具体标准。

2026-02-04 07:59: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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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贷式诈骗按诈骗罪定罪处罚,依据诈骗数额不同量刑不同,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有相应标准及对应刑罚。
法律解析:
借贷式诈骗属于诈骗的一种形式,会以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对于诈骗公私财物的量刑,根据数额大小分为不同等级。当诈骗价值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并处或单处罚金;诈骗数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诈骗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过各地区可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如果遇到借贷式诈骗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2-04 07:5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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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式诈骗按诈骗罪定罪处罚,量刑根据诈骗数额及情节而定。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数额认定方面,一般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各地区能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规定幅度内明确具体数额标准。
3.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借贷市场监管,打击借贷式诈骗行为。公众要提高防范意识,谨慎对待借贷,避免陷入诈骗陷阱。遭遇借贷式诈骗应及时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4 06:5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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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借贷式诈骗按诈骗罪定罪处罚,其量刑依据诈骗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若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可能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2)当数额达到巨大标准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量刑会提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要并处罚金。
(3)若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罚更为严厉,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对于数额的认定,一般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是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各地区会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提醒:借贷时要注意辨别对方是否存在诈骗意图,若遭遇疑似借贷式诈骗,应及时保留证据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2026-02-04 04:55:02 回复

常见的作案手段:1、合同诈骗罪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2、招摇撞骗“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3、一唱一和“演双簧”。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4、虚张声势“空手道”。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5、先舍后取“钓大鱼”。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6、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车险欺诈有哪些形式1、出险在先,投保在后。这类欺诈案件的典型特点是:出险时间与保险起保日或终止日十分接近,且该保的险种一般均保全保足。其实施手段有两种:一是伪造出险日期。二是伪造保险日期。2、移花接木,以假乱真。一是套用保险车辆号牌。当未投保车辆肇事后,将其换上已投保车辆号牌,再向交警部门和保险人报案。二是普通伤亡者冒充保险事故伤亡者。三是除外责任事故伪造成保险责任内的事故。3、伪造假案,制造损失。一是超额投保。投保人以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金额投保,以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取高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赔款。二是虚构事实。投保人伪造有关证明、死亡鉴定书,利用假医疗发票,假诊断证明等向保险人索赔;或将保险车辆私下转卖后谎称被盗,诈取保险赔款。4、一次事故,多次诈赔。包括一次事故向一个保险人和向多个保险人多次索赔。投保人将其车辆向多个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并有意对各保险人隐瞒其重复保险的情况。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持各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分别索赔,以获取多重赔款。5、夸大损失,超损索赔。涉及至第三者死亡伤残案件的索赔金额一般较大。一些欺诈者挖空心思,篡改死伤者年龄或通过关系出具虚假的被抚养人年龄、人数及家庭成员的证明,以达到提高索赔金额目的。有的投保人平时不注重保养车辆,待车辆出事后一并修理,通过勾结定损人员或修理厂家,擅自扩大修理范围,将不属于保险事故的修理费用纳入保险损失。保险诈骗行为方式,刑法规定了五种: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他有关利益、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了一个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比如谎称拥有一辆汽车,并用已报废的汽车的档案等有关文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汽车保险合同,后又谎称汽车被盗或者被抢劫,骗取汽车保险金,这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保险合同一般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约定都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对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比如有些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里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是指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所谓“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是指故意夸大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从而更多地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的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如涂改发票、多报损失等。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未曾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活动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如谎称汽车被盗或家中财产被盗等。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主要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为得到赔偿,纵火烧毁汽车,然后谎报意外失火,骗取保险金等。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以及健康为保险内容的保险。这类保险除个别的具有“两全”储蓄性质的险种外,一般都是以被害人的死亡、伤害或者发生疾病为赔偿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投保人、受益人为了取得保险金,就千方百计地促成赔偿条件的实现。这里所说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是指投保人或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下毒、传播传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险金的行为。

常见的作案手段:1、合同诈骗罪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2、招摇撞骗“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3、一唱一和“演双簧”。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4、虚张声势“空手道”。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5、先舍后取“钓大鱼”。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6、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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