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每人均能获得公正平等的补偿待遇,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首先,遵循平等与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准则,力求保障每位租户及共同居住者的权益;
其次,鉴于所有承租人与随居者在法律意义上拥有共享该补偿金的权利,因此原则上需依照均等原则进行分配;
再者,考虑到老年随居者与那些缺乏经济来源的民众多属社会保障匮乏人群,他们后续的生存与发展能力相对薄弱,对此需要给予特别关注与保护。
另外,公房大多源于老年群体,所以在分割过程中,亦须适当地关怀其切身利益。
值得强调的是,倘若当初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租赁方或共同居住者曾支付过额外的款项,则可依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其份额,从而彰显权利义务协同统一且等价交换的原则精神。
同时,若被拆除房屋中有未成年人居住,且其实际监护人承担着相应责任,那么这类人士同样可以适度提高其所分享的拆迁补偿款比例。
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最终确定之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予以公告告知,并且尊重并考虑被征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们的想法。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责任公开其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以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监管。
坚决杜绝任何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及其相关费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