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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如何去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设定质押条款的合同协议中,出质人和质权人均不得在债权人未完成完整清偿之时,将质物的所有权转让于质押权人名下,此乃严格遵循之规定,且其深层意义在于对债务人权利的充分保障。《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修订: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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