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如此。
担保书实为
债务人和
担保责任人为确立彼此
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债权尽可能得到保障而签署的合意文书;
至于
见证人在
保证书中的签字,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构成该依法文件的法律效益要件。
原则上,只有担保书表达了各方
当事人以诚信为本,根据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作出的真实意愿且未触犯任何法律
法规及民间道德规范,方可视为处在合法并具约束力的凭证地位。《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