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认定承揽合同需从工作成果特定性、承揽人独立性、合同标的为工作成果、典型承揽类型等要点综合判断,并结合具体合同内容区分于其他类型合同。
法律解析:
工作成果特定性要求承揽人按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具有个性化特征的成果,并非通用标准化产品或服务。承揽人独立性方面,承揽人应凭借自身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且若将主要工作转交第三人需经定作人同意,否则定作人可解除合同。合同标的为工作成果而非劳务,定作人支付报酬是基于成果交付。典型承揽类型如加工、定作、修理等,均围绕特定工作成果的完成与交付。这些要点相互关联,在认定承揽合同时,需结合具体合同内容,将其与雇佣合同、买卖合同等其他类型合同区分开来。如果在合同认定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1.认定承揽合同关键在于工作成果特定性、承揽人独立性、合同标的性质以及典型承揽类型等方面,需结合合同具体内容区分于其他类型合同。
2.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承揽人要按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具有个性化,并非通用标准化的产品或服务。
3.承揽人具有独立性,要凭借自身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直接指挥管理。若将主要工作转交第三人,必须经定作人同意,否则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4.合同标的是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承揽合同核心是交付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是基于成果交付而非承揽人单纯的劳务付出。
5.典型承揽类型有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都围绕特定工作成果的完成与交付进行。
解决措施和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工作成果的具体要求、承揽人工作的独立性以及交付成果的标准等内容;对于是否属于承揽合同存在疑问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认定承揽合同,可从以下要点入手:
一是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承揽人要按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完成工作,成果是个性化的,不是通用的标准化产品或服务。
二是承揽人具有独立性。承揽人要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直接指挥和管理。若把主要工作转给别人做,得经过定作人同意,不然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是合同以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合同的关键是交付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定作人付报酬是因为成果交付,而不是承揽人单纯付出劳务。
四是有典型的承揽类型。像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都是围绕特定工作成果的完成和交付。
判断时要结合具体合同内容综合考量,这样才能和雇佣合同、买卖合同等其他合同区分开。
法律分析:
(1)工作成果特定性是认定承揽合同的重要因素。承揽人依据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具有个性化,与通用标准化产品或服务不同。
(2)承揽人的独立性也很关键。承揽人依靠自身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直接指挥管理,若转主要工作给第三人需定作人同意,否则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3)合同标的为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承揽合同核心是交付合格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是基于成果交付而非单纯劳务付出。
(4)典型承揽类型如加工、定作、修理等,都围绕特定工作成果的完成与交付。认定时需结合合同具体内容,与雇佣、买卖等合同区分。
提醒:在签订类似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对合同性质存疑,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一)关注工作成果特性:查看合同约定的成果是否是按定作人特定要求完成,有无个性化特征,若为通用标准化产品或服务则可能不是承揽合同。
(二)考察承揽人独立性:了解承揽人是否用自身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有无受定作人直接指挥管理,若转交主要工作是否经定作人同意。
(三)明确合同标的:确定合同核心是交付工作成果,而非单纯的劳务付出,定作人支付报酬是否基于成果交付。
(四)对照典型类型:看合同内容是否属于加工、定作、修理等典型承揽类型,是否围绕特定工作成果完成与交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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